导语: 1934年,中国外科学界的先驱沈克非的本命年,他摊上事儿了。
1934年,沈克非的本命年。他摊上事儿了。
沈克非是谁?中国外科学界的先驱。1919年,他获庚款资助赴美留学;1924年获医学博士学位获美国医师执照;1930年,到南京国立中央医院出任外科主任、副院长。1946年9月,任上海中山医院院长。中国第一本大型外科参考书《外科学》就是他写的。
沈克非这个大牛的外科医生摊上啥事儿了呢?医患纠纷。
1、事件
让我们回到八十年前。
1934年5月21日下午,南京中央医院收治了一位16岁的女孩。“全部腹直肌有显著紧张,右下腹有高度压痛,并有回复痛,但无传达痛”。结合病史,诊断为“急性盲肠炎”。根据中央医院病历记载:“诊断确定,即劝告手术,在患者母亲签字同意后,患者于当晚六时五十分送入手术室”。沈克非主刀。
麻醉不太顺利,刚开始就出现了麻烦,“先给1.5cc 10%的奴勿卡因(普鲁卡因)腰麻,但“当下肢有麻木感觉时,病人恐怖非常,辗转反侧于手术台上,脉博每分钟骤增至126,呼吸30”,麻醉师遂“复予以少量以脱(乙醚)吸引麻醉,使其安详”。
手术操作尚且顺利,切除了都快要穿孔的阑尾。手术完成时,患者“一般状况佳良”。
但是,两个多小时之后,出事了。
“当晚十时左右,(病人)有轻度呼吸困难”。“十时二十分,忽有剧变,口唇及手指均呈紫蓝色,脉博微细”,紧急抢救“均归无效”,“遂即身死”。中央医院讨论死亡原因:“其病变酷类肺动脉栓塞”。
开个阑尾炎,结果死了人,而且还只有16岁。家属巨悲痛啊,搁谁身上都接受不了。
家属会怎么干呢?
这事儿若是落到现在,连小学生都知道,赶紧的,上“三件套”呀:“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再狠一点儿的,停尸。沈克非?能饶得了他吗?满地找牙,必须的。
可是,那时,家属没有这么做。人家起诉了。
2、诉讼
当时的江苏省江宁地方法院,以“过失致死”罪立案。
法院派出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陈允之系割症后肺栓塞而死”。检察官于1934年7月7日向刑庭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问题有两点:“有两重麻醉”;“缝接该肠时,又未将血块或脂肪检净,以致血块由割口入血液,将血管栓塞”(请不要轻易嘲笑当年的检察官“不懂医学专业”,那可是在八十年前啊)。
面对此两项指控,沈克非到庭为据理力争,为自己辩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沈克非得到了当时中华医学会业务保障委员会的帮助。中华医学会业务保障委员会是干嘛的?保障医生的呗。那时,医学会是医生的娘家人,呵呵。医业保障委员会为此事具文,呈法院,力挺沈克非。
经观审理,江宁地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沈克非无罪,民事诉讼则移送民事法院审判。公诉方不服,上诉至高等法院。
二审控方提出“麻醉过量致死说”。法院最后根据法医研究所出具的更详尽的说明,认定患者系“乙醚中毒”而亡,但沈克非并无明显不当之处,因此仍然宣判无罪。
两年后的1936年7月,此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终结,法庭判决沈克非赔偿死者丧葬费。
3、思考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一定有纠纷。有纠纷,其实并不可怕,只要有“有序”的处理途径就可以了。
麻烦,就麻烦在无序。
几十年来,医患纠纷有三种法定解决途径:医院与患方直接协商(私了)、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解决(公了)、到法院打官司(诉讼)。近些年,各地又开始实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或称“第三方调解”),被称为第四种途径。前些年,我全程参与了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设计工作。经常有同行问我:第三方调解建立之后,是否能彻底解决医患纠纷?应该说,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化解了一些纠纷矛盾。不过,我更愿意打个比方来进一步注释。医生同道们都知道,面对一个患者时,如果我们的脑海中马上跳出单一的一种药物或者手术方式,通常表明这种治疗方法对于此种疾病非常有效;但是,如果我们面对病人时,脑海中同时跳出手术、放疗、化疗、生物诊疗、中医等好多种治疗方式、综合治疗,那就表明可能没有一种方式是非常有效的。目前,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种类,是世界上最多的。
现在重大纠纷,经常是吵闹不休中,把上述四种解决途径转个遍。按说,正常的社会中,对于民事纠纷,诉讼是用来托底的。但是当下,托不了底。常常诉讼之后,患方再走摆不上法律桌面的第五种途径:上访。
医患纠纷自古就有。是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必然搞得一地鸡毛?咱们用不着去看国外,看看沈克非的案子就知道,不是。
当年,沈克非的这件案子,同今天一样,媒体也是连篇累牍地积极“跟踪报道”(话说回来,还是要感谢媒体的记录,不然今天的我们如何了解当时的情形?)。但不同的是,当时的他们——医者、法官、检察官、患方、医学团体——都在“法”的语境之内,有序地,各自尽了各自的本分。医者有当庭辩护,患方有上诉主张,理越辨越明,各自有尊严,法理有进步。他们绝不会被历史嘲笑。
两年前,某地在医疗纠纷诉讼方面搞“机制创新”,要求医院的医生亲自出庭辩护。其实,对于任何重建法律尊严的尝试,我们都是支持的。但是后来,情形变得可笑:医院的代理人出庭辩护时,庭审过程中当庭被患方殴打。这项“机制创新”就和殴打事件本身一起,不了了之。
很多时候,面对现实,我们困惑,是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若把眼界放得宽一些,做一些历史检索,就能明了很多。面对历史,应该谦逊一些,少一些自吹自擂的“机制创新”,多一些务实的担当。不然,就还是无穷尽的“无序”。
80年前出现的医患纠纷,患者尚且知道求助于法律,为什么现在的“纱布门”事件的当事人会如此偏听偏信呢?
来源:梅斯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