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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一名产妇遵医嘱待产3天后产下死胎,随后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胎儿因脐带扭转死亡属于一种突发意外情况,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一般过失,须承担产妇各项损失的10%。
李佳(化名)是一名公司白领。2013年3月1日,李佳在某医院门诊查出自己已怀孕,并被告知胎儿预产期为当年8月7日。因30多岁才生产第一胎为高龄初产,李佳从当年3月3日起向单位请假后,就一直在家安心养胎,并按医嘱在这家医院门诊定期进行围产检查。在此期间,医生告知她和胎儿均正常,没有异常临床症状。
2013年8月12日,李佳已停经“40周零5天”。因产期已过,仍未见临产体征,李佳进入该医院产科待产。
根据李佳的陈述,医生在没有告知她临产指征的情况下要求其以顺产的方式临产,并要求她签订顺产所需要的医学文书。她在缺乏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听从医嘱,以自然顺产的方式临产。
李佳称,当时,她没有顺产临床表现,医生便以药物催产的形式连续3天注射缩宫素,在这3天中均未有顺产迹象。直到当月18日,胎儿已确定死于腹中无法顺产,医生才实施剖宫产取出死胎。基于此,李佳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多万元。
被诉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李佳所陈述的不是事实。医生对她的病情诊断正确,诊疗过程规范。死胎属于李佳自身行为或是一种意外造成,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李佳丈夫的委托,福州一家司法鉴定所对李佳胎儿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的胎儿因宫内窘迫而死亡。
台江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方面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胎儿符合因脐带扭转导致宫内缺氧而死亡的特征。
根据鉴定意见,脐带扭转属于一种突发的意外情况,一旦扭转的程度严重到阻碍脐带的血流,很快就会胎死腹中。导致脐带扭转的原因不明,目前医学上尚无法提早侦测出生理变化。
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该胎儿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过,医方对在引产期间出现脐带扭转显然估计不足,同时没有发现医方有嘱咐产妇在引产期间活动时应注意的事项。因此,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该胎儿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10%左右。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有关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佳之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左右的司法鉴定意见,李佳各项损失的10%即6154.29元应由医院负责赔偿,其余损失由她自行负担。
法院同时认为,依鉴定意见,在李佳生产死胎意外事件中,医院系一般过失,因此法院结合案情,确定院方应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此,法院判令医院应支付给李佳各项费用共16154.29元,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请。
文章关键词: 产妇 胎死腹中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一名产妇遵医嘱待产3天后产下死胎,随后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胎儿因脐带扭转死亡属于一种突发意外情况,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一般过失,须承担产妇各项损失的10%。
李佳(化名)是一名公司白领。2013年3月1日,李佳在某医院门诊查出自己已怀孕,并被告知胎儿预产期为当年8月7日。因30多岁才生产第一胎为高龄初产,李佳从当年3月3日起向单位请假后,就一直在家安心养胎,并按医嘱在这家医院门诊定期进行围产检查。在此期间,医生告知她和胎儿均正常,没有异常临床症状。
2013年8月12日,李佳已停经“40周零5天”。因产期已过,仍未见临产体征,李佳进入该医院产科待产。
根据李佳的陈述,医生在没有告知她临产指征的情况下要求其以顺产的方式临产,并要求她签订顺产所需要的医学文书。她在缺乏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听从医嘱,以自然顺产的方式临产。
李佳称,当时,她没有顺产临床表现,医生便以药物催产的形式连续3天注射缩宫素,在这3天中均未有顺产迹象。直到当月18日,胎儿已确定死于腹中无法顺产,医生才实施剖宫产取出死胎。基于此,李佳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多万元。
被诉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李佳所陈述的不是事实。医生对她的病情诊断正确,诊疗过程规范。死胎属于李佳自身行为或是一种意外造成,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李佳丈夫的委托,福州一家司法鉴定所对李佳胎儿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的胎儿因宫内窘迫而死亡。
台江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方面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胎儿符合因脐带扭转导致宫内缺氧而死亡的特征。
根据鉴定意见,脐带扭转属于一种突发的意外情况,一旦扭转的程度严重到阻碍脐带的血流,很快就会胎死腹中。导致脐带扭转的原因不明,目前医学上尚无法提早侦测出生理变化。
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该胎儿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过,医方对在引产期间出现脐带扭转显然估计不足,同时没有发现医方有嘱咐产妇在引产期间活动时应注意的事项。因此,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该胎儿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10%左右。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有关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佳之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左右的司法鉴定意见,李佳各项损失的10%即6154.29元应由医院负责赔偿,其余损失由她自行负担。
法院同时认为,依鉴定意见,在李佳生产死胎意外事件中,医院系一般过失,因此法院结合案情,确定院方应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此,法院判令医院应支付给李佳各项费用共16154.29元,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请。
文章关键词: 产妇 胎死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