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大江网2012-12-19 06:09
2011年3月份,怀胎十月的年轻妈妈黄剑华来到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却在次日产下一个死婴,伤心欲绝的她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疗鉴定认为,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胎儿的死亡存在较密切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医院并未提出异议。
但在庭审过程中,医院提出,胎儿尚在母体就已经死亡,无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无须赔偿死亡赔偿金。
对此,律师称,胎儿权益保护问题确实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但套用法理,胎儿虽然没有独立人格,但它的生命健康还是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死亡赔偿要求,应当酌情考虑。
产下死婴医院被指有责任
2011年的3月7日,对赣州市于都县黄剑华、彭真两夫妻来说,是一辈子都难以磨灭的伤痛。
这天凌晨3时30分,已到预产期、腹痛4个多小时的黄剑华来到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生产。
医护人员在3时30分、6时、8时、12时、15时、17时分6次对黄剑华进行了检查,并在《分娩进行记录》上对胎心音等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
黄剑华称,其间自己一直向医护人员反映腹痛难忍,但未能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
23时45分,黄剑华感到腹中胎儿不动了。经过检查,“胎心音为0”。第二天上午,黄剑华产下了一个死婴,并被告知“胎儿脐带严重扭曲伴绕足”。
愤怒的彭真把质疑的矛头指向于都县人民医院:“20多个小时,产妇说腹痛,为什么没有采取应变措施?为什么不采取剖宫产手术?”
夫妻俩认为,如果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孩子就不会死,“医院肯定存在过错,要担责”。
医院提供的病历加剧了夫妻俩的愤怒。《分娩进行记录》表上多出了18时、21时的两条检查记录。
这个发现,让黄剑华、彭真对接生医师所说的死婴系“脐带严重扭曲伴绕足”所致也产生了怀疑。
卫生局认定多记了两次产检
2011年4月20日,黄剑华夫妇向于都县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于都县人民医院在黄剑华住院分娩期间检查胎心音的病历造假行为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及限期责令改正;对于都县人民医院在黄剑华住院分娩期间检查胎心音的病历造假行为是否违法违规依法作出确认;对于都县人民医院不在有限的时间内采取抢救胎儿措施,导致窒息死亡是否有过错依法作出确认”。
这份申请书等来了两份答复。在第一份答复中,卫生局称,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医院病历造假问题,将会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关于提出的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无确认权,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因于都县人民医院院长曾渊平在当地卫生局任副局长,夫妻俩以不作为为由将卫生局告上法庭。这之后,第二份答复出现了。
这份由于都县卫生局2011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黄剑华、彭真申请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书》提到,“经调查,3月7日产妇黄剑华在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待产期间,值班护士在当天18∶00~23∶00时段未对产妇进行产检,而在《分娩进行记录》中却进行了两次记录”,“责任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对此,我局已责令于都县人民医院进行改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行政上予以辞退的严肃处理”。
《通知书》同时提到,对于“这一违章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确认”。
得到答复后,黄剑华、彭真撤销了对当地卫生局的诉讼。
家属索赔胎儿死亡赔偿金
黄剑华、彭真拒绝进行医疗事故申请。黄剑华的委托代理人袁西北称,即便要做鉴定,也是做医疗过错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
12月14日,曾渊平受访时称,医院一直希望通过司法渠道有效解决医患纠纷。
2011年9月,黄剑华一纸诉状将于都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胎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5.6834万元。
于都县人民医院2011年9月23日出具的答辩状称“根本不存在修改、伪造病历的情况”,因为当晚“病历复印后由双方共同封存”。
答辩状还提及“接生医师发现脐带严重扭曲伴绕足”,“胎死腹中与这种情况是有很大的关系”,只是由于家属“拒不进行尸检”,“胎死的原因无法确定”。
对于家属提出的为何没有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院方称,产妇在入院待产期间,“并没有任何剖宫指征,加上原告及其家属也没有要求剖宫产”,因此,“选择阴道试产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对于黄剑华提出的“胎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要求,答辩状称“与本案没有关系”,赔付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诊疗过错与死亡存因果关系
事实上,当地法院在立案后,已委托赣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鉴定。
2012年1月30日,赣州市医学会决定中止鉴定,原因是“患者认为医方提供的病历属伪造,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于都县卫生局调查后认为医方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
赣州医学会的回复更加坚定了黄剑华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心。
2012年9月,当地法院向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提交了一份委托鉴定申请。
随后,昌大司鉴所出具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都县人民医院在产妇黄剑华的分娩过程中,存在‘产程处理延误、胎儿在宫内出现危急情况未能作出判断处理和病历书写规范’的过错;黄剑华胎儿的死亡因为宫内窘迫,于都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黄剑华胎儿的死亡存在较密切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曾渊平称,目前医院尚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胎儿死亡赔偿金庭审起争议
拿到昌大司鉴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黄剑华、彭真觉得终于可以为没能看上这个世界一眼的孩子讨个说法。
12月3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黄剑华诉于都县人民医院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作为代理人,袁西北称,庭审过程中,医院方承认存在医疗过错,但对胎儿的死亡赔偿问题提出异议。“院方称,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出生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不算自然人。因此不同意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赔偿,而按照该规定,死亡赔偿金应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倍。”
听闻这个消息,黄剑华、彭真无法接受:“胎儿明明已经10个月,是医院的过错才被剥夺了出生的权利,医院应该为胎儿的死亡做出相应的赔偿。”
袁西北称:“如果医院对类似情况都以这个理由逃避赔偿,就不能引起医生们对这一类医疗事故的足够重视,因为‘犯错’成本太低了。”
对于这个问题,曾渊平强调,既然已经进入了司法的程序,医院会依法依规处置,“我们不逃避我们任何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建议建立胎儿死亡赔偿金制度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对于胎儿权利保护的问题,目前法律上很难明确。《民法通则》规定,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他的出生。胎儿没出生就死亡了,也就没有民事权利一说。但胎儿的合法权利肯定受保护,《继承法》就适当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
肖文军进一步解释道,套用法理,胎儿虽然没有独立人格,但它的生命健康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它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损害,相应的赔偿也应该得到支持。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这一医疗过错构成侵权,但侵犯的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存在争议。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活体,因为医疗事故造成死亡,那赔偿的是死亡赔偿金,但如果生下来是死胎,那赔偿的是母亲的伤残赔偿金。但目前因医疗事故造成胎儿死于腹中,尚无法律及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对此只能加强立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据了解,此前,有学者同样指出,胎儿本是宪法意义上的生命体,理应享有各项宪法权利。但是因为胎儿存在形式的特殊性——与母体的不可分离性,导致法律在许多方面将胎儿本身与母体这两个独立体给同一化了。也因为这种存在形式的特殊性胎儿又极易受到外来侵害,但其自身又没有自我防护能力,所以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更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所以,建立胎儿死亡赔偿金制度追究侵权人侵犯胎儿生命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意义重大。
12月15日,袁西北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去一封请示意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这种情况出具一个司法解释,以保障未出生胎儿的权利”。
2011年3月份,怀胎十月的年轻妈妈黄剑华来到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却在次日产下一个死婴,伤心欲绝的她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疗鉴定认为,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胎儿的死亡存在较密切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医院并未提出异议。
但在庭审过程中,医院提出,胎儿尚在母体就已经死亡,无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无须赔偿死亡赔偿金。
对此,律师称,胎儿权益保护问题确实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但套用法理,胎儿虽然没有独立人格,但它的生命健康还是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死亡赔偿要求,应当酌情考虑。
产下死婴医院被指有责任
2011年的3月7日,对赣州市于都县黄剑华、彭真两夫妻来说,是一辈子都难以磨灭的伤痛。
这天凌晨3时30分,已到预产期、腹痛4个多小时的黄剑华来到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生产。
医护人员在3时30分、6时、8时、12时、15时、17时分6次对黄剑华进行了检查,并在《分娩进行记录》上对胎心音等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
黄剑华称,其间自己一直向医护人员反映腹痛难忍,但未能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
23时45分,黄剑华感到腹中胎儿不动了。经过检查,“胎心音为0”。第二天上午,黄剑华产下了一个死婴,并被告知“胎儿脐带严重扭曲伴绕足”。
愤怒的彭真把质疑的矛头指向于都县人民医院:“20多个小时,产妇说腹痛,为什么没有采取应变措施?为什么不采取剖宫产手术?”
夫妻俩认为,如果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孩子就不会死,“医院肯定存在过错,要担责”。
医院提供的病历加剧了夫妻俩的愤怒。《分娩进行记录》表上多出了18时、21时的两条检查记录。
这个发现,让黄剑华、彭真对接生医师所说的死婴系“脐带严重扭曲伴绕足”所致也产生了怀疑。
卫生局认定多记了两次产检
2011年4月20日,黄剑华夫妇向于都县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于都县人民医院在黄剑华住院分娩期间检查胎心音的病历造假行为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及限期责令改正;对于都县人民医院在黄剑华住院分娩期间检查胎心音的病历造假行为是否违法违规依法作出确认;对于都县人民医院不在有限的时间内采取抢救胎儿措施,导致窒息死亡是否有过错依法作出确认”。
这份申请书等来了两份答复。在第一份答复中,卫生局称,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医院病历造假问题,将会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关于提出的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无确认权,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因于都县人民医院院长曾渊平在当地卫生局任副局长,夫妻俩以不作为为由将卫生局告上法庭。这之后,第二份答复出现了。
这份由于都县卫生局2011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黄剑华、彭真申请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书》提到,“经调查,3月7日产妇黄剑华在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待产期间,值班护士在当天18∶00~23∶00时段未对产妇进行产检,而在《分娩进行记录》中却进行了两次记录”,“责任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对此,我局已责令于都县人民医院进行改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行政上予以辞退的严肃处理”。
《通知书》同时提到,对于“这一违章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确认”。
得到答复后,黄剑华、彭真撤销了对当地卫生局的诉讼。
家属索赔胎儿死亡赔偿金
黄剑华、彭真拒绝进行医疗事故申请。黄剑华的委托代理人袁西北称,即便要做鉴定,也是做医疗过错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
12月14日,曾渊平受访时称,医院一直希望通过司法渠道有效解决医患纠纷。
2011年9月,黄剑华一纸诉状将于都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胎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5.6834万元。
于都县人民医院2011年9月23日出具的答辩状称“根本不存在修改、伪造病历的情况”,因为当晚“病历复印后由双方共同封存”。
答辩状还提及“接生医师发现脐带严重扭曲伴绕足”,“胎死腹中与这种情况是有很大的关系”,只是由于家属“拒不进行尸检”,“胎死的原因无法确定”。
对于家属提出的为何没有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院方称,产妇在入院待产期间,“并没有任何剖宫指征,加上原告及其家属也没有要求剖宫产”,因此,“选择阴道试产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对于黄剑华提出的“胎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要求,答辩状称“与本案没有关系”,赔付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诊疗过错与死亡存因果关系
事实上,当地法院在立案后,已委托赣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鉴定。
2012年1月30日,赣州市医学会决定中止鉴定,原因是“患者认为医方提供的病历属伪造,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于都县卫生局调查后认为医方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
赣州医学会的回复更加坚定了黄剑华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心。
2012年9月,当地法院向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提交了一份委托鉴定申请。
随后,昌大司鉴所出具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都县人民医院在产妇黄剑华的分娩过程中,存在‘产程处理延误、胎儿在宫内出现危急情况未能作出判断处理和病历书写规范’的过错;黄剑华胎儿的死亡因为宫内窘迫,于都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黄剑华胎儿的死亡存在较密切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曾渊平称,目前医院尚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胎儿死亡赔偿金庭审起争议
拿到昌大司鉴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黄剑华、彭真觉得终于可以为没能看上这个世界一眼的孩子讨个说法。
12月3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黄剑华诉于都县人民医院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作为代理人,袁西北称,庭审过程中,医院方承认存在医疗过错,但对胎儿的死亡赔偿问题提出异议。“院方称,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出生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不算自然人。因此不同意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赔偿,而按照该规定,死亡赔偿金应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倍。”
听闻这个消息,黄剑华、彭真无法接受:“胎儿明明已经10个月,是医院的过错才被剥夺了出生的权利,医院应该为胎儿的死亡做出相应的赔偿。”
袁西北称:“如果医院对类似情况都以这个理由逃避赔偿,就不能引起医生们对这一类医疗事故的足够重视,因为‘犯错’成本太低了。”
对于这个问题,曾渊平强调,既然已经进入了司法的程序,医院会依法依规处置,“我们不逃避我们任何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建议建立胎儿死亡赔偿金制度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对于胎儿权利保护的问题,目前法律上很难明确。《民法通则》规定,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他的出生。胎儿没出生就死亡了,也就没有民事权利一说。但胎儿的合法权利肯定受保护,《继承法》就适当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
肖文军进一步解释道,套用法理,胎儿虽然没有独立人格,但它的生命健康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它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损害,相应的赔偿也应该得到支持。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这一医疗过错构成侵权,但侵犯的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存在争议。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活体,因为医疗事故造成死亡,那赔偿的是死亡赔偿金,但如果生下来是死胎,那赔偿的是母亲的伤残赔偿金。但目前因医疗事故造成胎儿死于腹中,尚无法律及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对此只能加强立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据了解,此前,有学者同样指出,胎儿本是宪法意义上的生命体,理应享有各项宪法权利。但是因为胎儿存在形式的特殊性——与母体的不可分离性,导致法律在许多方面将胎儿本身与母体这两个独立体给同一化了。也因为这种存在形式的特殊性胎儿又极易受到外来侵害,但其自身又没有自我防护能力,所以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更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所以,建立胎儿死亡赔偿金制度追究侵权人侵犯胎儿生命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意义重大。
12月15日,袁西北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去一封请示意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这种情况出具一个司法解释,以保障未出生胎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