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3 网易评论
虽然美国的医师可以终止医患关系,但若要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患者,并以书面形式阐述原因。如果没事前通知的缓冲期、不确保患者疗程继续而中止诊治,或者径自拒诊“医闹”者,吃官司是板上钉钉的事。
作者:石头
虽然美国的医师可以终止医患关系,但若要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患者,并以书面形式阐述原因。如果没事前通知的缓冲期、不确保患者疗程继续而中止诊治,或者径自拒诊“医闹”者,吃官司是板上钉钉的事。
对于美国医护界从业者来说,提供连续医疗服务的义务并非绝对的或无限制的,还要视病人能否克制暴力行为而定。医院和医生的确可以不理会使用暴力的病人,但不能遗弃他们。即使是暴力攻击医护人员的病人,也不能说声拒绝就可以将其拒之门外。
美国诸州相关法院判例的标准,大都源于美国医学会《医疗伦理规章》8.115部分:“医务人员虽可撤销服务,但不能不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事先通知患者或负责的亲属,使之有机会确保能继续受治疗。”从西部的加州到东北的密歇根,医业行会和法律界通常接受的起始标准是医生书面通知病人解除医患关系并给予30天时间用以寻找新医生,且要提供合情理的原因,如“对医生、护士、其他病人进行暴力威胁或攻击”、“对医护人员展示明显的、足以妨害执业的敌意”。
2013年,中国的《健康报》刊载了美国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医学伦理项目原主任伯纳德?罗的文章,其中明确回答了“美国医生是否可以拒诊暴力病人”的问题:在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有一定法定义务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急诊必须救治就诊的病人,即使有暴力的病人也不例外。按照美国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指征明确的情况下,必须为他们提供服务,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如果医生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不理会疗程能继续,就自顾自地决定拒绝治疗患者,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这种单方面解除医患关系的行为被各州法院判例认定为“抛弃病患”。1962年的德州判例认为这种行为可按“医疗过失”提起诉讼。2007年的加州“科尔诉马歇尔医疗中心”案判决称这种行为是渎职,并且患者可以提出补偿损害的要求。
在书面通知病人解除医患关系后,美国医生并不能做甩手大掌柜。美国各州医学会给会员的法律建议是:即使是因暴力袭击原因终止契约,医生应该立马报警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禁制令。但在报警、通知和患者接受下一任医生治疗的间隙,医生必须做出安排,将病人安置在能确保双方安全的区域继续提供治疗。以佛蒙特州为例,官方的“医疗执业评估委员会”对解除医患关系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除了是否有三十天缓冲期、是否确保患者有新医生顺利接手以外,就是在缓冲期内是否继续对即使有暴力行为的患者进行治疗。
如果患者处于急性诊疗阶段,医患关系的终止必须推迟到患者疾病的急性期过后。对于那些手术后不久、或为了确诊正接受各种检查的患者,医师也不应当终结医患关系。如果医师是患者所需特种医疗的唯一提供者,那么,医师有义务继续提供这种医疗服务,直到患者可以被安全地转给另外一位能够确保准确治疗和跟踪诊察的医师。如果在数英里直径范围内没有别的医师可供选择,也不宜终止医患关系。在确认患者接受新的医生治疗后,提出解除医患关系的医生要在得到患者或亲属知情授权下,将病历、药方等医疗记录转交给新的医生。
2001年“亚当斯夫妇诉克里斯蒂地区医疗中心案”中,被告医生仅仅是口头上说“明天去医院吧”,而且原告方还没完全服从被告的安排,法院仍判医患关系成立、被告行为构成医疗过失。因为从本质上讲,医患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一种特殊契约系,但成立有其自身的特点。患者要约的内容往往不够明确、具体,形式也多种多样。患者向医方提出自己的主要症状并要求医方给予诊治即视为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约,通过电话、网络也构成有效要约。而医护方作出了引导安排的建议,即可宣告医患关系成立。(文/石头)
虽然美国的医师可以终止医患关系,但若要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患者,并以书面形式阐述原因。如果没事前通知的缓冲期、不确保患者疗程继续而中止诊治,或者径自拒诊“医闹”者,吃官司是板上钉钉的事。
作者:石头
虽然美国的医师可以终止医患关系,但若要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患者,并以书面形式阐述原因。如果没事前通知的缓冲期、不确保患者疗程继续而中止诊治,或者径自拒诊“医闹”者,吃官司是板上钉钉的事。
对于美国医护界从业者来说,提供连续医疗服务的义务并非绝对的或无限制的,还要视病人能否克制暴力行为而定。医院和医生的确可以不理会使用暴力的病人,但不能遗弃他们。即使是暴力攻击医护人员的病人,也不能说声拒绝就可以将其拒之门外。
美国诸州相关法院判例的标准,大都源于美国医学会《医疗伦理规章》8.115部分:“医务人员虽可撤销服务,但不能不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事先通知患者或负责的亲属,使之有机会确保能继续受治疗。”从西部的加州到东北的密歇根,医业行会和法律界通常接受的起始标准是医生书面通知病人解除医患关系并给予30天时间用以寻找新医生,且要提供合情理的原因,如“对医生、护士、其他病人进行暴力威胁或攻击”、“对医护人员展示明显的、足以妨害执业的敌意”。
2013年,中国的《健康报》刊载了美国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医学伦理项目原主任伯纳德?罗的文章,其中明确回答了“美国医生是否可以拒诊暴力病人”的问题:在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有一定法定义务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急诊必须救治就诊的病人,即使有暴力的病人也不例外。按照美国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指征明确的情况下,必须为他们提供服务,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如果医生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不理会疗程能继续,就自顾自地决定拒绝治疗患者,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这种单方面解除医患关系的行为被各州法院判例认定为“抛弃病患”。1962年的德州判例认为这种行为可按“医疗过失”提起诉讼。2007年的加州“科尔诉马歇尔医疗中心”案判决称这种行为是渎职,并且患者可以提出补偿损害的要求。
在书面通知病人解除医患关系后,美国医生并不能做甩手大掌柜。美国各州医学会给会员的法律建议是:即使是因暴力袭击原因终止契约,医生应该立马报警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禁制令。但在报警、通知和患者接受下一任医生治疗的间隙,医生必须做出安排,将病人安置在能确保双方安全的区域继续提供治疗。以佛蒙特州为例,官方的“医疗执业评估委员会”对解除医患关系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除了是否有三十天缓冲期、是否确保患者有新医生顺利接手以外,就是在缓冲期内是否继续对即使有暴力行为的患者进行治疗。
如果患者处于急性诊疗阶段,医患关系的终止必须推迟到患者疾病的急性期过后。对于那些手术后不久、或为了确诊正接受各种检查的患者,医师也不应当终结医患关系。如果医师是患者所需特种医疗的唯一提供者,那么,医师有义务继续提供这种医疗服务,直到患者可以被安全地转给另外一位能够确保准确治疗和跟踪诊察的医师。如果在数英里直径范围内没有别的医师可供选择,也不宜终止医患关系。在确认患者接受新的医生治疗后,提出解除医患关系的医生要在得到患者或亲属知情授权下,将病历、药方等医疗记录转交给新的医生。
2001年“亚当斯夫妇诉克里斯蒂地区医疗中心案”中,被告医生仅仅是口头上说“明天去医院吧”,而且原告方还没完全服从被告的安排,法院仍判医患关系成立、被告行为构成医疗过失。因为从本质上讲,医患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一种特殊契约系,但成立有其自身的特点。患者要约的内容往往不够明确、具体,形式也多种多样。患者向医方提出自己的主要症状并要求医方给予诊治即视为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约,通过电话、网络也构成有效要约。而医护方作出了引导安排的建议,即可宣告医患关系成立。(文/石头)